新竹張姓男子清晨在路口撿到皮夾,內含證件與現金,他辯稱因當時工作忙碌,原本打算隔1至2天再送交警方,沒想到失主立刻報案,法院審理認定,他在拾得後長時間未送交警方,已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判罰1萬2千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5年12月30日上午7時40分左右,張男路過新竹市東區學府路與博愛街口,當時撿到一只皮夾後,並未立即送往距離僅約2分鐘車程的派出所,而是持續保管至隔日仍未交出,直到警方通知才到案說明。
失主向警方供稱,皮夾內有學生證、市民卡、證件及現金共約825元,但拿到的現金卻只有325元,明明裡面還有500元,陳男歸還皮夾後,現鈔卻不翼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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