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結婚逾10年的夫妻爆發離婚與財產糾紛,丈夫指控妻子長年掌控家中財務,不但要求他交出提款卡,平日僅能領取100元零用錢,甚至在雙方協議離婚前夕,將大筆存款轉給親屬企圖脫產。
判決指出,夫妻於民國98年結婚後,家中財務即由女方全面掌控。丈夫主張,自己的薪資、獎金入帳後幾乎都被妻子提領,個人帳戶長期處於幾近無存款狀態,日常僅能靠妻子每天給予100元作為花費。
雙方於113年間婚姻失和並進入離婚程序,法院調查發現,女方在聲請離婚調解前不到半個月,陸續解約多筆定期存款,並將260萬元匯至妹妹帳戶。丈夫得知後,向法院主張該筆資金應列入婚後剩餘財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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