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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羈押原因曝光!彰化瓦斯工毒駕肇事「無保請回」惹議 地院深夜急說明

發佈時間2026.06.09 07:0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6.09 09:31 臺北時間

彰化江姓男子5月30日涉嫌施用毒品後,駕駛載運瓦斯桶的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檢方聲請預防性羈押,卻遭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引發外界熱議。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後,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彰化地院昨天(8日)上午重開羈押庭,最終裁准羈押,同日深夜地院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指出法官綜合檢方新增事證及庭訊結果後,認定江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預防性羈押要件,因此依法裁定羈押。

彰化江姓男子5月30日涉嫌施用毒品後,駕駛載運瓦斯桶的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檢方聲請預防性羈押,卻遭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引發外界熱議。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後,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彰化地院昨天(8日)上午重開羈押庭,最終裁准羈押,同日深夜地院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指出法官綜合檢方新增事證及庭訊結果後,認定江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預防性羈押要件,因此依法裁定羈押。

彰化地院8日晚間10時許發出新聞稿表示,本案最初裁定駁回羈押後,檢察官提出抗告,經台中高分院撤銷發回。承辦法官於8日重新訊問被告,並綜合檢方聲押時及庭訊中提出的新事證,認為卷內證據已足以認定江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風險,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8日中午裁定准予羈押。

地院強調,法院審理羈押案件時,必須依法審查犯罪嫌疑、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要件,檢察官主張江男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並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因此聲請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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