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民眾黨立委許忠信主張受「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也可參選,綠營質疑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立法院長韓國瑜今(11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最後尋無共識,宣布散會,本草案最快明日表決三讀闖關。
許忠信認為,我國人民依據憲法第17條有參與選舉自由權,除因犯罪被遞奪公權者外,雖有維持社會秩序等必要時,依憲法第23條可以法律限制之,但應符合必要性原則與比例性原則。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9款對內亂、組織犯罪、販毒等以外較輕之罪經判有期徒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者等禁止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顯已違反前述必要性與比例性原則。
因此,許忠信主張,基於自由權之例外限制應從嚴之原則,本次修法在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之後增加但書「但宣告緩刑或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就是希望藉由此次的修法還給「犯較輕之罪者」參選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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