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杜姓男子駕駛小貨車行經台86線快速道路,因後方載運腳踏車手把上的一枚口罩掉落,遭後方民眾檢舉。台南市交通局事後依「所載貨物掉落」裁罰1萬2000元,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杜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口罩是乘客私物且危害極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口罩確由載運物脫落,足以影響交通安全,判決杜男敗訴。
判決指出,杜男於2025年5月3日清晨6時34分,駕駛小貨車行經台86線西向東台南匝道處。當時車斗載有一輛腳踏車,掛在手把上的口罩受風力吹襲飛落路面。檢警事後根據民眾檢舉影片逕行舉發,杜男收到1萬2000元裁決書後深感不平,向法院聲明撤銷處分。
杜男在庭上主張,道交條例所稱「裝載貨物」應是指駕駛人有固定義務的物品,口罩屬於乘客隨身小物,駕駛客觀上難以全面監督,若一律加諸責任已逾越合理義務範圍。他強調,一枚口罩對交通安全的危險性極低,裁罰萬元高額罰鍰與實際危害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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