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在新竹科學園區擔任工程師,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黃男不滿認為,自己恪盡職守,公司卻未採取調職、減薪等其他較輕微的手段,為此提起訴訟。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已經多次輔導、約談黃男,卻未能改善他的工作表現,最後判決黃男敗訴。
判決指出,黃男自2022年1月10日起竹科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2025年6月,公司以黃男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資遣,並且給付19萬2931元資遣費。
黃男主張,自己工作期間克盡職守,沒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他認為,就算表現不如預期,公司也該採取減薪、調職等替代性手段,已經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要求。為此,黃男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至復職前,每月發4萬3690元薪資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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