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溫志強貪污弊案二審30日宣判,高院台中分院認定他任內收賄、抽取工程8%回扣、洩漏採購機密及涉圍標等,共改判130罪,加上維持原判4罪,合計134罪,宣告刑累積6919月、約576年7月,較一審499年2月更重,不但震撼地方,也成為近年政壇最受矚目的貪污案之一。
判決指出,溫志強於107年至111年間,涉嫌與呂明城等人運作工程圍標模式,向承包廠商要求每件工程支付8%回扣,並洩漏政府採購秘密,協助特定廠商順利得標,再依工程款比例收取回扣。法院認定,此部分共涉及66件工程及多起期約賄賂、洩密案件,累計收取工程回扣739萬4100元。此外,三灣鄉公所53件委託設計監造案中,溫志強另要求得標公司依標案金額15%支付回扣,再收取185萬4000元。
重建工程、人事、光電、LED案全收賄
除了工程標案外,法院認定溫志強還涉及多起個案收賄,包括三灣鄉公所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收賄150萬元、清潔隊員甄選案收受60萬元及45萬元賄款,協助特定人員錄取、光電土地標租案收受70萬元、以及LED路燈換裝工程收受40萬元等。法院指出,溫志強幾乎將工程採購、人事甄選及招商案都變成收賄工具,嚴重敗壞地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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