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輛民間救護車去年3月載送病患返家途中,黃姓駕駛開啟警示燈、警報器闖紅燈穿越路口,與一輛機車發生碰撞,造成騎士施姓男子送醫不治。案件審理期間,法院發現事故鑑定內容存在多項錯誤,甚至前後鑑定結論互相矛盾,法官逐一檢視證據,發現未能證明死者有酒駕情事,除了點出3大關鍵錯誤,也認定救護車駕駛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緩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駕駛當時是將病患自醫院送返住處,並非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依法不得開啟警鳴器及紅色警示燈,更不能因此主張優先通行權。
法官認為,黃男明知路口號誌為紅燈,仍開啟警示設備直接闖越路口,即使當時有減速,仍已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及交通安全規則,是本案最主要的肇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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