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林姓男子去年6月20日下午,前往平鎮國民運動中心健身房運動,卻在更換槓鈴槓桿時因疏忽釀成意外。林男在調整重量過程中,未將槓鈴槓桿擺放穩妥,導致重型槓桿當場滑落,並不偏不倚砸中一旁正在運動的民眾頭部,造成對方頭部外傷及頭皮血腫。案經受害者報警提告,桃園地院近日審結,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林男拘役40天。
開庭時林男對於造成他人受傷並未展現悔意,反而極力為自己辯解。他主張,在健身房運動本來就存在「容許的風險」,認為這場意外屬於運動過程中一般人社會生活可接受的範圍,試圖以此規避刑事責任。
但這套說法遭到法官嚴厲駁回。判決書詳細解釋了法律上「容許風險」的定義,並以棒球比賽為例,若打擊者在揮棒時球棒意外斷裂飛出,砸傷其他選手,這才可能主張容許風險;但如果是因為打擊者平時不保養球棒導致斷裂傷人,這就是個人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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