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劉姓女子最近與母親因財務糾紛對簿公堂,劉女指控,她在32年前每月匯款5萬元到母親帳戶,持續6年,本意是作為日後嫁妝,不料這筆360萬元鉅款後來被老母私吞,氣得告上法院要求母親吐錢。但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女兒無法證明與母親之間有明確的寄放金錢約定,不能單憑匯款紀錄就認定是母親幫忙保管,判決劉女敗訴,母親免還。仍可上訴。
劉女提告指出,自己約從1994年起至1998年間,每個月都固定匯款5萬元到母親名下的郵局帳戶,當時母女倆口頭約定,這些款項是暫時寄放在母親那裡幫忙保管,打算作為她日後的嫁妝,並沒有約定明確的返還期限。
劉女表示,沒想到時至今日,母親竟然翻臉不認帳,經她多次催討仍耍賴不還,她才氣得依消費寄託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要求母親歸還3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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