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江姓企業主經營3間公司、年營業額上看7千萬元,前年卻因在超商吃完泡麵後順手帶走一本129元的財經雜誌,吃上竊盜官司。他偵審期間屢喊冤,強調自己絕無竊盜動機與犯意,仍被判處拘役30天定讞。江男不服判決聲請再審遭駁回後,發現高等法院近日針對「75元超商拿鐵案」大逆轉改無罪,不禁大嘆:「遇到不同的法官,就是不同的人生!」
判決指出,2024年10月25日下午2點多,江男在台南一家統一超商吃泡麵時,拿了一本價值129元的財經雜誌翻看,吃完泡麵後他收拾桌面,隨手將雜誌與手機一併拿在手上離開超商,並駕車離去。5天後超商店長報案,警方通知江男他涉嫌竊盜,他趕忙前往超商補足款項,但仍被依竊盜罪嫌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時,江男承認在店內翻看雜誌,且未結帳就將雜誌帶走,但辯稱是一時疏忽,並無竊盜犯意。他強調自己是3家公司負責人,當時趕著到工地處理工作,匆忙離開時不慎將雜誌連同手機一起帶走,若真有意偷竊,怎會毫不避諱店內外監視器,將他的「犯行」拍得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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