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4歲、參與多起傳統戲曲演出的邱姓男演員,前年8月間前往新北市「板橋放送所」時,將2支二級毒品大麻煙油偷偷塞在朋友的車門置杯架上。案經警局移送、檢方起訴後,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考量邱男從偵查至審理階段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轉讓數量未達加重標準,日前依《藥事法》轉讓禁藥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宣告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
判決指出,邱姓演員前年8月8日下午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板橋放送所」附近,趁隙將2支大麻煙油放置在林姓友人所使用的車門邊置杯架上,無償「分享」給朋友使用。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查獲相關線索,邱男主動向警方供出轉讓煙油經過,全案因而曝光移送法辦。
檢起訴毒品罪 法官改重罪《藥事法》
本案偵查時,檢方原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二級毒品罪將他起訴;不過士林地院審理時指出,大麻同時兼具「第二級毒品」與《藥事法》「禁藥」雙重身分。由於邱男轉讓的大麻煙油淨重未達10公克加重標準,在法條競合情況下,依法應適用刑度較重(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的《藥事法》「轉讓禁藥罪」論處,檢方亦當庭更正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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