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湖內區落選里長李姓男子指控,對手杜姓男子涉嫌在2018年里長選舉前捐款7萬元給宮廟、影響信徒投票,認為自己因此以318票居次落選,怒控橋頭地檢11名檢察官涉嫌「濫權不追訴」,甚至追加控告杜男買票。不過,案件一路打到二審仍遭駁回。高雄高分院認定,刑法「濫權不追訴」罪所保護的是國家司法權,直接被害人是國家,李男並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至於追加控告杜男涉嫌買票,與檢察官瀆職案也不屬法律上的「相牽連案件」,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主張,杜男在2018年11月24日投票前,疑以捐獻7萬元給高雄市湖內區隆法宮,作為興建工程款支用,影響宮廟信徒投票意向,之後杜男以662多票、過半得票率當選里長,李男則以318票居次落選。
李男認為,橋頭地檢先後由多名檢察官承辦相關案件,卻未進一步追訴杜男,後續他再告發檢察官瀆職,也遭以函覆、簽結等方式處理,因此認定11名檢察官涉嫌刑法第125條「濫權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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