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某國小棒球隊前劉姓教練,先前遭檢舉涉嫌以球棒握把敲頭、拿球砸肚子致瘀傷等誇張方式體罰學生,經校方認定體罰與不當管教情節嚴重,決議解聘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准「4年不得聘任為教練」。劉教練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校方教練評審委員會組織選任違法且未落實迴避原則,判決劉勝訴,與學校間聘任關係繼續存在,並撤銷桃園市府之管制處分與訴願決定。
判決指出,劉姓教練原為錦興國小棒球隊總教練,民國112年8月間遭家長會檢舉多項誇張的體罰與不當管教行為。劉教練被指控在知悉球員至校外接受其他教練訓練後,當眾辱罵學生及家長,並逼學生閉眼投票決定同儕能否參賽;帶隊出賽時,因學生打鬧而將其關在未發動、未開冷氣的遊覽車上獨自「冷靜」達30分鐘,導致學生滿頭大汗。
平時訓練也會以不雅字眼辱罵球員,動輒處罰跑操場10、20圈、伏地挺身100下、蛙跳撿球,甚至作勢打學生、以手拍打學生、以球棒握把敲打學生頭部,或拿棒球丟擲學生腹部及腳部導致瘀傷。校事會議調查後認定其體罰與不當管教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私下聯絡家長企圖影響調查,移送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解聘且4年內不得聘任為教練,並報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後於2023年11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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