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4日)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內政部於草案初審期間時表示,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表示,鑑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提案指出,為維護公職人員廉潔與誠信,針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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