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陳采邑4年前受委任處理民事訴訟,為取得對造黃姓女子的房產資料,竟在未獲授權情況下,假冒代理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黃女名下的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審屏東地院原判陳女無罪,但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宣判大逆轉,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偽造文書罪判處陳采邑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間陳采邑受楊姓男子委託,對黃女提起排除侵害民事訴訟,但她卻在同年底前往屏東地政事務所,謊稱自己是黃女授權的代理人,申請核發記載黃女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的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
陳女在審理時辯稱,自己是依《律師法》第31條「為辦理法律事務探究案情、蒐集證據」的合法職權行事,屬正當業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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