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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洗錢防制法》修法 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納特定犯罪

發佈時間2026.08.13 12:2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13 16:30 臺北時間

行政院會今天(13日)拍板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將未經登記的虛擬資產平台、第三方支付業者納入特定犯罪範圍,違者可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同時也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平台間的資訊共享機制,提升即時查證及風險控管能力。

行政院會今天(13日)拍板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將未經登記的虛擬資產平台、第三方支付業者納入特定犯罪範圍,違者可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同時也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平台間的資訊共享機制,提升即時查證及風險控管能力。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有3項重點,首先,將未依法登記、登錄或未經許可經營的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犯罪納入洗錢特定犯罪範圍;第二,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國際標準,明確規範實質受益人;第三,建立跨機關資訊共享,以及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業者間的照會機制,減少不法金流利用不同業別間資訊落差進行洗錢。

法務部表示,草案增訂特定犯罪規範,防堵洗錢漏洞,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即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犯罪增列為洗錢罪之特定犯罪;另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定公布,將該法第48條第1項之罪一併納入,包括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使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可適用洗錢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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