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張姓男子與原告於民國106年(2017年)結婚,婚姻關係尚未消滅,卻遭指控與另一名女子發展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親密關係。女方不僅與張男出現充滿性暗示的對話,還多次前往張男租屋處,甚至涉及共浴、同床等情節。原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50萬元。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確實侵害原告配偶權,考量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判賠40萬元,另須自115年1月13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
判決書指出,原告與張姓男子於106年1月7日結婚,婚姻關係至今並未依法解除。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張男已有配偶,卻在114年2月1日與張男進行帶有高度性愛挑逗意味的對話,之後又在同年9月多個夜間前往張男位於桃園的租屋處留宿。
原告並指控,其中9月5日及9月19日,被告負責照顧張男與原告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卻仍與張男共同沐浴、同床共枕,行為已明顯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分際,不僅破壞婚姻關係,也可能造成未成年人價值觀混淆,因此請求15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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