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鄭清原2023年登記參選第11屆立法委員,因曾犯殺人罪獲判有期徒刑10年確定,遭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排黑條款」撤銷參選登記資格。鄭男不服提告救濟,主張自己服刑完畢已30多年未再違法,修法剝奪參選權違反比例原則與一事不二罰;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認定中選會處分合法有據。
判決指出,鄭清原於1987年間因涉及殺人等罪,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後續歷經兩次減刑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2年。
立法院於2023年6月修正施行《選罷法》第26條第8款規定,凡曾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鄭清原於2023年11月申請登記為屏東縣第1選舉區區域立委候選人,屏東縣選委會陳報中選會審查後,中選會依法認定其資格不符,否准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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