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航空CI551/CI552航班前年7月間執行任務時,遭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發現,包含林姓空服員等12名客艙組員,扣除休息時間後當日出勤14小時35分鐘,扣除休息時間仍違反《勞動基準法》單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的上限規定。桃園市政府依法裁處華航1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與負責人。華航不服一路提起行政訴訟,繼一審敗訴後再提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桃市府勞檢處於2023年8月實施檢查時發現,航班組員7月18日清晨6點5分報到、晚間20點40分結束工作,扣除去程與回程共2小時的休息時間,實際工時仍達12小時35分鐘。因華航已有違反同條文的前科,桃市府依《勞基法》第79條及相關裁罰基準,開罰10萬元。
華航上訴主張,組員報到後至簡報前有40分鐘的休息時間,不應計入工時;且當天航班是因成都天府機場實施「機場流量管制」導致嚴重延誤,屬《勞基法》第32條第4項所規定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公司已預留彈性時間並安排多次休息,並無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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