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北市一名男子阿豪(化名)跟小芳(化名)在網路上認識,兩人相約吃晚餐,在吃完晚餐後到公園散步,隨後進入公園的身障廁所內發生親密關係,但事後小芳指控遭到阿豪性侵,台北地院一審判阿豪無罪,案件二審到高等法院,遭高院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豪、小芳於2024年12月6日晚間見面,兩人共進晚餐,在飯後先去校園散步,隨後於21時30分走到公園,兩人接著在身障廁所發生關係。但事後小芳指控,阿豪在公園時,不顧小芳反對,用手扣住小芳脖子後側、箍住肩膀,將小芳拉進公園的身障廁所,雖然小芳多次拒絕,還是遭到性侵。
對此,阿豪否認犯案,強調兩人在散步時就有擁抱、接吻等舉動,但因為自己產生生理反應,經過小芳同意才前往公園身障廁所。法官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兩人在進入公廁前舉止就相當親密,小芳甚至還碰觸阿豪臀部,完全沒有強行拖入廁所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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