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子相約一名女網友發生性行為期間,竟未經同意兩度拿手機拍攝性影像,即使女方不斷遮臉、明確喊出「不要再拍了」等語仍不肯罷手,最後被女方一紙告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同意發生性行為不等於同意錄影」,最終依違反意願攝錄性影像罪及非法蒐集個資罪,各判8月,合併執行1年2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台北一名男子阿瑋(化名)與麗麗(化名)透過IG互相追蹤認識後,於2024年6月16日凌晨2時許相約北市某停車格「後座車震」,怎料阿瑋竟罔顧麗麗的躲避、出手撥開,執意拿出手機拍攝2人的激戰過程,就連麗麗明確表示「不要再拍」時也未停手。不料,阿瑋隔天晚間9時許相約麗麗來到自己住處激戰時,又再次拿出手機拍攝。
不過,阿瑋卻辯稱自己拍攝前有告訴麗麗要拍影片作為紀念,在他明確表示不會外流後,麗麗也同意拍攝,還主張若麗麗真的不同意拍攝,應該會在當下反抗,而不是繼續與他發生進行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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