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因受傷被消防車送醫救治,他卻在送醫途中隔著褲子打手槍,消防員認為陳男已達妨害公務執行,因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台北地院認定,陳男的行為確實脫序,已達影響執行公務程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000元,可抗告。
這起事件發生於今年6月12日上午8點55分,陳男在北市101大樓地下二樓意外受傷,北市消防局信義分隊後緊急救治,並由救護車協助送醫,陳男在車上性慾大起,竟隔著褲子自娛自樂,一旁的謝姓消防員見狀又驚又氣,將陳男移送警方,北市警認陳男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此移請北院裁處。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者,可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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