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今年2月在新北市蘆洲區施用毒品後遭警方查緝,後續案件移送至新北地檢署偵辦,直到本月1日,承辦主任檢察官核閱案件時,發現劉男具檢察官身分,隨即進行通報,北檢才展開內部調查程序,但因相關程序,讓劉男得以繼續以檢察官身分偵辦案件,針對外界質疑,新北檢今說明偵辦時間序釋疑,強調絕無包庇或刻意拖延;知情人士透露,時間之所以會拖這麼長,主要還是因為毒品案件量太大,加上警方不會特地針對嫌犯職業調查,所以案發之初根本無從知悉劉男為檢察官。
新北檢說明,劉男今年2月27日遭蘆洲警方查獲涉嫌施用二級毒品,警方依法採尿送驗,將相關扣案物送請鑑驗,待尿檢報告出爐後,於8月21日將相關卷證函送檢方偵辦,新北檢8月27日收案後,於9月4日分案調查,並由承辦主任檢察官交辦檢察事務官進行相關偵查作業。
本月1日,承辦檢察官核閱檢察事務官送閱案件時,才得知劉男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隨即陳報檢察長,並向高檢署檢察長口頭通報,隔日發文通報高檢署,同時於當日下午傳喚劉男到庭訊問;5日再次傳喚劉男,當庭諭知緩起訴處分,並於訊問後轉介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評估;10月13日,新北檢接獲醫療機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醫療評估回覆單後,承辦主任檢察官依法偵結。檢方強調過程均依規定辦理,絕無包庇或刻意拖延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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