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雄一家酒店任職的高姓男子,不滿同事蘇女指他上班曠職,還懷疑他挪用小姐出全場的陪酒錢,竟持預藏的跳刀朝蘇女頸部連刺3刀,導致蘇女受有頸椎骨折、脊髓損傷並合併四肢障礙等重傷害,一審被高雄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考量高男有精神病史及犯案動機與情緒失控等情狀,改判有期徒刑7年6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男與蘇女為酒店同事,2024年6月22日凌晨,蘇女提及高男出勤不正常及疑似挪用公款等,引發高男強烈不滿,竟掏出身上原本要拆包裹的跳刀,趁蘇女背對且毫無防備之際,箭步向前猛刺其頸部,並在蘇女倒地過程中連續刺擊,造成蘇女下巴、頸部大量出血及第五節頸椎骨折合併脊髓損傷。案發時因在場同事潘男及時將高男拉開,並報警將蘇女送醫才搶回一命,但蘇女至今仍留有四肢肢體障礙與心理創傷。
一審法院審理時,高男雖承認傷害犯行,但矢口否認有殺人之故意。合議庭根據跳刀的殺傷力、攻擊部位為致命頸部、下手力道猛烈及經人制止才停手等客觀情狀,認定高男主觀上殺意甚堅,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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