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張姓男子與蔡姓女子曾秘密交往,分手後張男不甘「人財兩失」,提告主張雙方交往時約定採「AA制」,向蔡女索討一起出國的一半花費共4萬元。但蔡女否認,指雙方交往期間並無開銷「AA制」的約定,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張男無法舉證雙方確有均分約定及會算事實,判決駁回張男之訴,仍可上訴。
張男提告主張,他是蔡女的地下男友,交往期間雙方約定花費平均分攤,亦即採行「AA制」,但交往期間花費實際上大多是他支付。2024年間,兩人曾針對出國花費進行會算,最後算出來的總額是80437元,依照約定一人負擔一半,蔡女應拿出4萬元,但蔡女一直賴帳不還,因此提告請求對方履行約定。
蔡女則反駁指出,交往期間的花費縱使是張男支付,也是男方自願,性質上屬於贈與,她也從未參與張男所謂的會算。蔡女坦承,兩人對話紀錄中她曾提及要匯款4萬元給張男,但那是因為她在分手後屢屢遭張男騷擾、索討金錢,在備受威脅與壓力下才這樣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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