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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咬警大腿賠4.5萬 「對方感受不到認錯態度」再判拘役40天

發佈時間2025.03.14 16:3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2 23:29 臺北時間

台中市一名林姓男子於2024年6月間喝醉出現攻擊他人行為,警方獲報將他帶回派出所保護管束,不料林男卻用嘴咬傷陳姓員警的左大腿,導致受傷,事後林男雖賠償4萬5千元與員警達成和解,不過法院審酌員警所寫的「感受不到對方有認錯的態度」意見表後,仍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林男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2024年6月16日凌晨3時38分許,因酒醉在台中市某KTV門口出現攻擊他人舉動,員警到場處理並帶人返回派出所約束,沒想到同日凌晨3時51分許,員警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時,遭林男以嘴咬傷左大腿,導致左膝挫傷合併瘀血傷勢。

林男當場被依現行犯逮捕,被依妨害公務罪起訴,林男於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並以新台幣4萬5千元與受傷的員警達成調解,且於調解期日當庭全數給付完畢,員警也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因員警在填寫「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時表示,「雖已與對方達成和解,但對方於和解時,感受不到對方有認錯的態度,提供給法院參考」等語,台中地院考量林男犯罪目的、動機、月收入、需扶養其父母等一切情狀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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