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裁定指出,本案經法官訊問後,認為陳貞容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但考量被告之涉案情節與比例原則,認尚無羈押之必要,諭知具保新臺幣一百萬元,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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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5.06.24 23:1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1 08:42 臺北時間
新北地院裁定指出,本案經法官訊問後,認為陳貞容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但考量被告之涉案情節與比例原則,認尚無羈押之必要,諭知具保新臺幣一百萬元,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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