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7年至2018年間,軍備局205廠密集辦理多項軍品採購案,楊男2018年8月起從中國中益特種纖維公司購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無緯布,拆除原始簡體字包裝,再偽裝成自家生產的台製產品出貨,還指示員工偽造國產聲明書、原廠出廠證明等文件。
軍備局在驗收時察覺異狀,違反合約中「原產地不得為中國製」規定,當場拒收整批貨物,並將楊男依詐欺等罪移送法辦;橋頭地檢署接獲舉報展開偵辦,發現楊男的行為不僅涉及經濟詐欺,更可能導致國軍身陷劣質防護裝備的風險之中。
一審橋頭地院認為,軍品關乎國防安全與官兵生命,楊男仍以不符規格產品牟利,行為重大,判處5年6月徒刑;楊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仍認定犯罪事證明確,但考量坦承犯行、態度有所轉變,酌減刑度為5年2月,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735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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