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男於2021年4月22日考察期間,在公務車上對同行女員工以帶有性意味的言詞調戲,宜蘭縣政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認定李勝雄行為構成性騷擾,監察院在2025年5月間審查通過彈劾提案,將案件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一審認定,李男言詞確具性意味,使女方感到不適且遭冒犯,破壞上下級秩序、敗壞公務員形象,因此判處罰款25萬元,李男不服判決上訴,辯稱並無性騷擾主觀認知,且事件屬女方主觀感受,二審認為原判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上訴理由不足,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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