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二審出現關鍵轉折,一審認為黃子佼購買性影像數量為2,259部、被害人為35人,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8月;檢方另查獲黃子佼還持有其他未成年人性影像,二審併案審理,持有性影像新增至2,341部,被害人數新增至37人,高等法院更認定,黃子佼持有的影像檔案中含有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地點及社交帳號等私密資訊,屬於「性生活特種個人資料」,改依刑責較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論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二審法官考量黃子佼在審理期間展現悔意,且在宣判前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考量他無前科,且被害人均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因此宣告緩刑4年。但為了確保其得到法治教訓,附加了以下條件,包括1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最後是對被害人之實質賠償,黃子佼已於宣判前完成。
黃子佼在法庭上曾落淚表示,此案已讓他人生毀滅、失去一切,還要支付高額和解金與贍養費。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針對檢方爭執緩刑不當及黃子佼爭執論罪違法,最高法院均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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