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樊男於2025年3月搭乘台鐵1278次區間車時,在車廂座位上發現蔡姓乘客遺落的黑色背包,卻未交由台鐵或警方處理,而是直接將包包帶回住處。
失主下車後發現包包遺失,第一時間請台鐵協尋未果,之後透過包內耳機定位功能發現訊號出現在基隆某大樓附近,隨即報警並在警方陪同下前往查找,最後循著耳機聲音在樊男住處內尋獲背包及相關財物,警方發現包包已被打開,裡面的證件、金融卡、現金、化妝品等物品被分散放置於屋內不同位置,部分財物還被裝入紅色塑膠袋。
樊男坦承將包包帶回家,辯稱原本想隔天物歸原主,想打電話給失主卻不知道號碼。基隆地院認為,列車到站時仍有站務人員可協助處理,樊男卻未依規定交付失物,反而將財物攜返家中並拆散放置,足以認定已有侵占意圖。
法官審酌樊男已年逾80歲、沒有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刑責的紀錄,且失物最終已返還失主,因此依《刑法》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5,000元,可易服勞役5日,並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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