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父於2024年1月16日清晨因輕生造成大量失血,在住家臥室外走廊倒地,子女聽見巨大聲響後查看,發現黃父跪倒在地、額頭貼地,從臥室床邊一路到走廊都有大量深紅色液體;但子女未確認黃父傷勢,也未叫救護車送醫,反而先後外出,將黃父獨留家中。
同日下午黃女返家時,黃父背靠著牆壁坐在走廊,並表示「好冷」,地上仍留有大量深紅色液體,但黃女見黃父仍能說話,未進一步查看傷勢,也未送醫,隨後再次外出。當晚子女2人返家後,僅在房門外以手電筒照射,見黃父左手仍有動作,即認為沒有大礙,各自回房休息。直到隔天清晨,2人才發現黃父已無意識、全身冰冷才報案,救護人員到場確認已明顯死亡,法醫相驗認定死因為手腕大量失血,引發低血容性休克,子女2人涉過失致死遭送辦。
新北地院審理,子女2人辯稱,誤認當時地上的深紅色液體是「火龍果汁」,認為若真是大量流血,人早已死亡,因此未積極確認身體狀況或送醫。法院認為,現場液體外觀與火龍果汁明顯不同,且2人明知大量失血可能導致死亡,身為同住子女,依法負有照顧及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若及時送醫仍有提高存活機會,卻錯失救治時機,其不作為與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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