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敏政於2018年間前往廈門經商,結識中共武警部隊派遣的吳姓武警,陳男隨後遭到吸收,並於2019年間兩度邀約台商胡繼堯,透過金廈小三通前往廈門及澳門與中共武警會晤。胡男在認同武警部隊後同意加入組織,兩人因此獲得中共提供的1萬美元(約新台幣30萬元)工作費及工作手機,甚至曾前往金門與國軍將軍合照,將照片回傳給中共對口人員。
陳、胡兩人加入組織後,開始在台發展共諜網。2019年8月,兩人利用人脈前往澎湖,拜訪時任澎防部的心輔官林姓少校,並試圖以金錢利誘林男配合提供軍中機密。陳男更曾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堯哥要的『雞』(指機密資料)準備好再通知我」等暗號進行催詢。所幸現役林姓少校察覺異狀,最終僅交付「國軍人員體測標準」、「澎湖地區地方仕紳名冊」等非祕密文書敷衍;此外,兩人另企圖吸收一名越南李姓台商,也遭到對方拒絕而未遂。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將陳敏政依《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判刑4年、刺探公務祕密未遂罪判刑6月;胡繼堯則被判刑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陳男吸收胡男既遂、李男未遂,且共同向林姓少校刺探祕密未遂,在法律上應屬於「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一審原判決採取「分論併罰」明顯有誤。二審高院衡量陳敏政已在庭上坦承認罪,並如數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自白減刑要件,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8月。
至於胡繼堯部分,胡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但高院細究其在偵查中的陳述,認定其並無自白犯罪的真意,不符兩審均自白的減刑要件,且雖屬刺探未遂,但原審已依法減刑,因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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