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昌等人涉嫌要求黨部人員抄寫黨員名冊,作為罷免陳俊宇提議人名冊,並送交中選會,今日宜蘭地院依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林1年6月徒刑,未予緩刑;同案其他被告則分別獲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林明昌提出3點聲明,表示深感遺憾與不服,強調自己未犯錯,因此無法認罪,自始至終都要求同仁依法辦理相關事務,手機通訊軟體LINE中也留有多則對話紀錄,內容曾多次要求同仁「絕對不能造假,大家都必須守法」。他認為,相關訊息足以證明自身清白,但在一審過程中未獲採納,他表示絕對會提起上訴,並在後續程序中提出相關證據,希望透過二審釐清事實真相,洗刷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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