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本次爭議的關鍵在於不便險中「旅程更改」的理賠門檻。該項目原本屬於「實支實付」性質,保戶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更改行程,所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在扣除業者退款後可申請理賠。然而,現行條款卻有一項尷尬的防弊機制,若能提出「原預定」交通或住宿費用證明,最高給付金額可在原費用基礎上增加20%;若無法提出原預繳費用或退款證明,交通及住宿費合計每日僅以2,000元為限。
這項規定在實務上對「返台日」被困在國外的旅客極不友善,當航班因颱風臨時取消,被迫多留宿一至兩晚時,就會因為「本來就沒有原預繳住宿費證明」,直接被歸類至「每日限賠2,000元」的超低門檻。旅客無奈指出,這並非他們不保存單據,而是根本不存在原預訂資料,保險公司以舊有「原費用」作為理賠基準,反而讓真正因天災受困、急需補償的旅客,被迫自行吸收高昂的臨時臨櫃訂房與交通差額。
針對這項不合理的理賠死角,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旅程更改保險的本質是「損害填補」,理應依保戶實際增加的支出進行補償。針對此次條款適用的疑義,金管會已責成產險公會盡速研議統一的理賠原則,供各家產險公司遵循。金管會也特別提醒各產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54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僅拘泥於字面文字;一旦契約條款出現疑義或模糊空間,依法應採取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產險公司不應刁難被迫滯留的旅客。
更多《鏡新聞》報導
生存環境惡劣! 海神颱風生成24小時「原地夭折」對台無影響
鍾佳濱提議台股與北市府颱風假脫鉤 卓榮泰:未來方向可研議
北市颱風假爭議 謝金河:AI大國為何還靠首長主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