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自稱於2025年3、4月間,從綽號「二筒」的不詳男子手中取得該批槍彈。同年6月2日傍晚5時許,張男接獲友人號召前往台中助陣,隨即將槍彈裝在側背包內,開車北上前往春水堂市政店。不料,警方當時接獲民眾報案稱店內疑有聚眾滋事,派出快打警力到場巡查,張男見狀衝進廁所,慌忙把側背包藏進「馬桶水箱」以逃避追查。
張男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春水堂員工隨後使用廁所時發覺水箱有異,打開一看驚見滿滿的槍械與子彈,嚇得立刻通報現場警力。警方透過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比對,當場鎖定張男並依現行犯將其逮捕移送法辦。
台中地院審理期間,張男對犯行供認不諱。其辯護律師主張張男無實際使用槍枝犯罪,且事後坦承犯行,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但法官認為張男明知槍彈違法,仍遠道攜帶至公共場所春水堂,主觀上就是為了「因應可能發生的暴力衝突」;另外,雖然尚未擊發,但行為本質已對公眾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且嚴重的威脅,並不符合「情堪憫恕」要件,最終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重判5年4月,併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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