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友詢問該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犯罪,沈伯洋從法律要件深入剖析指出,若從「偽造文書罪」切入,構成要件包含「冒充」與「足生損害」。雖然深偽技術屬於冒充的一種,但必須要有「使人誤信的可能」才會構成「足生損害」,這也是本案在法律上的主要爭點。
沈伯洋舉例,若今天有人直接用總統的聲音發布國家命令,絕對會觸法;但如果是製作搞笑影片,或是內容與被冒充者權限無關的影片,如本案是在介紹食安物質苯駢芘,在法律上就屬於「灰色地帶」與模糊空間,單靠現行的偽造文書罪名恐難以精準涵蓋。
沈伯洋進一步指出,目前國內針對深偽技術(Deepfake)的相關規範多半散見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防詐條例中,但本案情境並不在這兩個法律範圍內,凸顯出深偽獨立立法的緊迫性與必要性。對於蔣萬安的大動作護航,沈伯洋則認為背後有高人指點,狠酸:「國民黨自己都說偽造沒什麼了,他們就是要進行政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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