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蔡南於今年4月初即在永康挑選某廢棄空屋作為犯案據點,事先在屋內鋪設浴巾、在屋旁草叢鋪設木板與廢棄木門。4月22日傍晚5時55分許,蔡男身穿防曬裝備、頭巾遮面,見穿著高中校服的女學生獨自步行,便一路尾隨,接著以噴灑酒精的口罩強行摀住其口鼻、勒頸拖往草叢。
女學生奮力抵抗呼救,一名剛下班的機車騎士經過察覺異狀,立刻撿起路邊木棍上前驅離,蔡男隨後騎機車換裝逃逸,受害女學生因身受擦挫傷,脫困後在校方陪同下報案、就醫。
台南地院今日指出,蔡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在光天化日下預謀隨機對未成年人犯案,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犯行罪證確鑿;審酌全案因熱心民眾介入而止於未遂,且蔡男無前科,已坦承犯行,雖有調解意願,唯被害人無意願並未達成和解,綜合評估其家庭與經濟狀況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未遂罪,判處徒刑6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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