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軍用部分則為國防部,中央政府應循年度預算程序,連續6年,編列總額新台幣2400億元,每年編列400億元為原則。若有不足,總額及分年預算均得依實需增編。單一無人載具採購案金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主管機關關應於決標後30日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讀條文指出,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每4年提出「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並每2年修正,應經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審議通過,經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
三讀條文明定,國防部應優先採購、整合和訓練使用我國製造低成本、高性能無人載具。國防部應依作戰需求及科技發展,採購於航渡及泊地登陸階段具優勢之攻擊型及監偵型無人載具,包括行政院核定之國軍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濱海攻擊型無人機及小型自殺無人艇等三項裝備。此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第4條則自公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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