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表示,北市府稽查人員在去年3月24日接獲食品中毒通報後,遲至當天傍晚才稽查,對問題食材也為下架,當天仍有8人用餐並引發腹瀉、嘔吐等症狀。(圖/資料照)
北市信義遠百A13「寶林茶室」餐廳,去年爆發食物中毒案件,導致6人死亡,檢方21日起訴負責人在內等5人。監察院今(22)日表示,北市府辦理該案時「專業警覺性不足」,未及時進行下架,也未在第一時間採樣檢體,措施黃金時間,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張菊芳、田秋堇所提之糾正案。
監委表示,北市府於113年3月24日中午即接獲新北市政府通報2件疑似食品中毒個案,且其中1名個案已休克住院,惟稽查人員遲至當日傍晚始至現場稽查,對於餐廳疑似問題食材及餐點亦未進行下架、保留、封存等預防性措施,同日仍有8名民眾陸續至該餐廳用餐,引發腹瀉、腹痛、嘔吐等症狀。案件發生當下,北市府未能及時阻斷問題食品供應,危及民眾健康權益,核有怠失。
監委指出,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定有《食品中毒事件通報、調查、採樣及送驗作業程序書》,該程序書已明確規範,稽查人員對於可能與食品中毒事件有關的檢體(包括嫌疑食品、剩餘食品或備份食品等)均應考慮列為採檢標的。然北市府於接獲通報後,2次至現場稽查,於個案表示餐廳「炒粿條」有發苦、發酸異狀,且個案已住院休克甚或死亡等情下,均未針對餐廳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僅抽驗廚師手部檢體及菜刀、砧板等。北市府未即時針對當下食材及餐點進行採樣,錯失採樣黃金期,肇致迄今仍未查獲病原菌來源,核有疏失。
監委續指,食藥署對於食品中毒案件涉案業者之停業情節認定,未有明確準則,逕交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自行判定,目前僅4直轄市訂定相關作業原則,且判定業者停業之樣態及基準各異。而食安法相關法規雖規範餐飲業者應完成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惟本案發生前,食藥署對於食品業者投保狀態未建置勾稽比對機制,以掌握食品業者投保情形,均有損消費者權益,亦要求食藥署應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強調,食品中毒案件成因分析,與食品中毒案件之檢討防治密切相關;餐飲業從業人員製備食品之衛生素養及知能,亦攸關我國食品安全衛生之落實。食藥署允建立食品中毒案件監測及預警機制,強化餐飲業者自主管理,並研議加強受害者救濟保護相關可行性措施,以降低食品安全事件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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