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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與女友激戰「1原因」遭判4罪 下場慘

發佈時間2025.03.05 10:1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3 03:20 臺北時間

台南一名軍人阿宇(化名)與一名未滿16歲少女小欣(化名)相戀交往,雙方3度發生性行為,但就在第4次激戰後,小欣突然身體不適被家人帶往醫院就醫;整件事情因此曝光,阿宇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阿宇4罪,各處4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8月,全案可上訴。

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小欣與軍人男友激戰4次,最後竟害他被判刑8月。(示意圖/pixabay)

台南一名軍人阿宇(化名)與一名未滿16歲少女小欣(化名)相戀交往,雙方3度發生性行為,但就在第4次激戰後,小欣突然身體不適被家人帶往醫院就醫;整件事情因此曝光,阿宇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阿宇4罪,各處4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8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宇與小欣交往,明知對方未滿16歲,仍於112年12月初次發生性行為,113年2月間2度激戰,3月7日2人又再次天雷勾動地火,但這次恩愛後,小欣身體突然不適,因而前往醫院就醫,全案經醫院通報後曝光。

警方獲報後依法偵辦,阿宇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阿宇坦承與其發生性行為,但由於小欣未滿16歲,即便兩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已經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的「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綜合阿宇犯行、犯後態度及經濟狀況,判處4罪,各4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8月,依法可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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