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男子不滿砲友因一通電話要離開,憤而動手打人。(示意圖/pixabay)
新北從事粗工的49歲吳姓男子去年跟砲友小花(化名)約好在租屋處發生性行為,但女方突然因一通來電要離開,引起男方不滿,憤而動手打人,造成對方全身多處瘀傷,小花事後提告,因吳男沒達成和解,被法官依傷害罪,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49歲吳男跟女砲友小花(化名),2024年5月24日晚上7時許,於新北市汐止區租屋處內,兩人發生性行為後,女方突然接到一通來電要離開,男方竟不滿,出拳毆打對方,造成下巴、頭皮瘀傷、背部瘀傷、右大腿瘀青、右手前臂瘀青等傷害。
事後,小花報警,驗傷提告強制性交行為,但因無證據證明,有違反意願為性交行為犯行,只構成傷害罪。
審理時,吳男認罪,自陳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粗工,月收入約3萬元,無須扶養家人,家境勉持。
法官認為,吳男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徒手毆打小花,也未能達成和解與賠償,審理後,將他依犯傷害罪,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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