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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L高粱酒放16年剩10c.c 金門酒廠挨告

發佈時間2025.05.15 10:4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1 23:35 臺北時間

黃姓婦人2009年以5萬元價格,向新竹市一間酒商購買金門酒廠30公升的窖藏高粱酒,一放就是16年,去年(2024)3月黃女家中喜慶開酒宴客,但罈子裡竟只剩下10CC的高粱酒,怒告金門酒廠與李姓酒商需連帶賠償5倍懲罰性共25萬元。新竹地院審理認為,依法黃女只能向出賣人即酒商求償,且黃女無法證明當時李男保證該酒為窖藏3年的高梁酒,或明知未窖藏3年仍騙她,最後判決黃女敗訴。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民眾在新竹市一間酒商購入30公升窖藏高粱酒,16年後開甕剩10c.c,憤而提告。(示意圖/翻攝自金門酒廠網站)

黃姓婦人2009年以5萬元價格,向新竹市一間酒商購買金門酒廠30公升的窖藏高粱酒,一放就是16年,去年(2024)3月黃女家中喜慶開酒宴客,但罈子裡竟只剩下10CC的高粱酒,怒告金門酒廠與李姓酒商需連帶賠償5倍懲罰性共25萬元。新竹地院審理認為,依法黃女只能向出賣人即酒商求償,且黃女無法證明當時李男保證該酒為窖藏3年的高粱酒,或明知未窖藏3年仍騙她,最後判決黃女敗訴。

判決書指出,黃女主張16年前在新竹市經國路上一間酒商購入一罈高粱酒,當時業者告知該罈酒是放置在金門經武坑道內窖藏3年之窖藏高粱酒,但去年宴客時開酒,發現罈中僅剩10c.c,聯繫金門酒廠回覆因酒甕品質問題造成沙漏。

雙方在苗栗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時,金門酒廠公司代表表示該酒必須窖藏3年才可出貨,並會附上窖藏3年證書,然該酒並無此證書,黃女質疑金門酒廠廣告不實,應與李男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黃女請求連帶賠償5倍懲罰性賠償金共25萬元。

法官認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對象,僅限於出賣人即本案的李男,黃女不得憑此對金門酒廠主張權利;再加上案件審理期間,黃女無法拿出證據證明李男保證該酒為窖藏3年的高梁酒,或明知未窖藏3年仍騙她等事實,且法官訊問時,黃女坦承「當時購買的時候,並未保證有窖藏3年」等語,最後判黃女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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