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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KTV拖女廁逞慾!她遭壓頭…逼臉貼下體

發佈時間2025.06.25 07:4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1 08:40 臺北時間

苗栗縣蕭姓男子2年前,跟朋友到KTV聚會,見不認識的女子小花(化名)喝酒,反抗能力減弱,竟趁機把人拖到女廁,強吻、襲胸反覆亂摸身體;還強壓她的頭,讓臉隔著牛仔褲貼男方生殖器部位;直到友人在外呼叫才作罷;事後蕭男挨告,被依強制猥褻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記者陳弘逸/苗栗報導

▲女子跟朋友去唱KTV遭陌生男子強拉進女廁強制猥褻。(示意圖/PIXABAY)

苗栗縣蕭姓男子2年前,跟朋友到KTV聚會,見不認識的女子小花(化名)喝酒,反抗能力減弱,竟趁機把人拖到女廁,強吻、襲胸反覆亂摸身體;還強壓她的頭,讓臉隔著牛仔褲貼男方生殖器部位;直到友人在外呼叫才作罷;事後蕭男挨告,被依強制猥褻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蕭男2023年11月5日5時8分許,苗栗某KTV跟朋友聚會時,看到女性友人小花(化名)飲酒後反抗能力減弱,他便趁女方去女廁時如廁,把人強拉進廁所,強吻、襲胸反覆亂摸身體。

小花當下相當驚恐,試圖推開並出聲制止,卻遭蕭男搶壓頭部,讓女方臉面隔著牛仔褲貼男方生殖器部位猥褻得逞;直到友人在廁所外呼叫對方,他才鬆手作罷。

事後小花報警提告,蕭男指坦承有將人拉進女廁擁抱,但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在裡面只有親跟抱而已,沒有強制猥褻。

經查,蕭男跟小花,起初雙方並不認識,透過詢問友人才知身份;且案發後,不到24小時就報警,女方無誣指可能;且在偵審期間,男方也坦承未獲同意的情況下,觸碰對方身體及胸部,因此,法官未採信蕭男辯詞。

法官認為,蕭男為逞性慾,違反小花意願強行猥褻,加上他否認犯行,又未達成和解,更無彌補損害,無從輕量刑餘地;審理後,將他依強制猥褻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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