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media
時事

女國道飄移挨罰3000元!1原因法官撤單了

發佈時間2025.07.21 12:4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1 00:24 臺北時間

一名曾姓女駕駛,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台中路段時,遭人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警方開罰3000元,曾女不服提行政訴訟要求撤單;曾女主張自己當時是為了閃避從左側飛來的不明物體,才向右側偏移,並非變換車道。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後,認為曾女說法不無可能,判決原處分撤銷。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國道上飄移遭檢舉挨罰3000元,女駕駛主張閃掉落物,法官信了撤單。(示意圖/資料照)

一名曾姓女駕駛,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台中路段時,遭人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警方開罰3000元,曾女不服提行政訴訟要求撤單;曾女主張自己當時是為了閃避從左側飛來的不明物體,才向右側偏移,並非變換車道。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後,認為曾女說法不無可能,判決原處分撤銷。

判決書指出,2024年8月11日下午4時許,曾女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167.8公里處時,遭人以錄影方式向警方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員警審視畫面後認為曾女有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曾女開罰3000元。

曾女收到罰單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當時開在內側車道,為了閃避左側飛來的不明物體才往右偏移,且閃避後馬上就返回原行駛路線,並非變換車道。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曾女在往右偏移前,並無打方向燈要變換車道行為,且向右偏移時,車輛仍處在內側車道,認為曾女說法並非不可能。

法官認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無法舉證曾女有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而變換車道的事實,無法斷定曾女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同意曾女主張,判決原處分撤銷;全案可上訴。

 

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中山國中少棒隊赴美比賽缺經費!他們霸氣贊助100萬…助球員為國爭光
出門順手關冷氣悲劇!飼主回家原地崩潰…寵物蝦熟了「慘變海鮮湯」
中選會公告顏寬恒罷免案過關!確定8/23投票…顏寬恒反應曝光
不想繳空污費「做假帳」!彰化PU皮工廠被抓包…法院裁定補繳4000萬

你可能也喜歡這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