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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萬華未放棄中國籍遭解職 內政部說話了
發佈時間2025.08.03 20:1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31 20:11 臺北時間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8月1日被鄉公所解職,成為全國首名因中國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長,但她表示,自己拿的是台灣護照、也依法當選,突遭解職將提訴願爭取權益。對此,內政部今(3)日表示,未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村里長,均應依國籍法規定予以解職。鄉公所解除鄧萬華村長職務是依法行政,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鄧萬華是來自中國四川的中配,她在8月1日起確定遭解除職務,成為全台首位因中國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里長。(圖/翻攝自內政部網站)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8月1日被鄉公所解職,成為全國首名因中國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長,但她表示,自己拿的是台灣護照、也依法當選,突遭解職將提訴願爭取權益。對此,內政部今(3)日表示,未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村里長,均應依國籍法規定予以解職。鄉公所解除鄧萬華村長職務是依法行政,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
關於媒體報導,花蓮富里鄉村長鄧萬華因遭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公職,將訴願爭權益一事,內政部表示,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之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除其公職。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學田村鄧萬華村長職務係依法行政,其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
內政部強調,村里長如因未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由公所解職,解職處分效力,自其就職之日起生效。
內政部呼籲,前述尚未辦理解職之村里長,凡具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對未辦理者,公所均應依法辦理解職,各地方政府亦應依地方制度法賦予其對公所指揮監督之權責,積極督促公所依國籍法規定辦理村里長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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