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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安全帶不舒服?吞3000元罰單1原因免罰

發佈時間2025.08.25 10:4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27 12:11 臺北時間

台南劉姓男子因化療而裝置人工血管注射座於左胸處,開車上國道,因移動安全帶位置,遭警方認定「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開罰3000元;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函詢醫院,證實所處身體特殊情狀,有阻卻責任之事由,應予免罰,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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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化療而裝置人工血管注射座於左胸處,開車上國道,因移動安全帶位置,遭罰3000元;提起行政訴訟,成功免罰。 (示意圖/freepik)

台南劉姓男子因化療而裝置人工血管注射座於左胸處,開車上國道,因移動安全帶位置,遭警方認定「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開罰3000元;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函詢醫院,證實所處身體特殊情狀,有阻卻責任之事由,應予免罰,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2023年11月16日下午2時53分許,該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246.1公里處時,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遭警方以「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違規開罰3000元罰鍰。

劉男認為,他因化療而裝置人工血管注射座於左胸處,因安全帶長時間壓著注射座產生刺痛感、會痛,因此稍微移動安全帶的位置,但並未將安全帶取下,當狀況稍微變緩後,依然按規定繫安全帶,移動安全帶位置的時間大約3到5分鐘,認為裁罰有誤,提起行政訴訟。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認為,違規事證明確,對劉男裁罰,並無不合,並聲明駁回告訴。

對此,法院函詢醫院,證實劉男友進行人工血管注射平台植入手術,且因長時間緊繫安全帶按壓導致植入人工血管注射平台身體部位不適。

法官認為,劉男時所處身體特殊情況,與「繫安全帶」行政法上義務具密切關連性、衝突性,開認宣導辦法第5條第1款所指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之情形,有阻卻責任之事由,應予免罰,因此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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