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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亂伸鹹豬手襲胸 色男賠8萬免進監牢

發佈時間2025.09.01 10:5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27 09:10 臺北時間

苗栗一名傅姓男子,去年10月前往台中一家夜店,在舞池內搭訕一名女子,傅男隨後進入包廂,先是躺在女子腿上,接著開始伸出鹹豬手,摸大腿內側又摸胸、觸碰私密部位,女子不甘受辱憤而通知夜店安管並報警,傅男坦承犯行,最後以8萬元達成和解,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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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姓男子到夜店對女子伸鹹豬手性騷擾,以8萬元和解,遭法官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圖/資料照)

苗栗一名傅姓男子,去年10月前往台中一家夜店,在舞池內搭訕一名女子,傅男隨後進入包廂,先是躺在女子腿上,接著開始伸出鹹豬手,摸大腿內側又摸胸、觸碰私密部位,女子不甘受辱憤而通知夜店安管並報警,傅男坦承犯行,最後以8萬元達成和解,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根據起訴書內容指出,傅姓男子去年10月7日凌晨1點多,前往台中南屯區一家夜店,在跳舞時搭訕一名女子,隨後竟大膽跟著女子進入包廂,躺在女子大腿上,先是觸摸大腿內側,又隔著衣服摸胸,女子起身想離開,男子卻將手伸進女子的短裙內,觸摸私密部位,強制猥褻得逞,女子氣得像夜店安管投訴,立即報警處理。

警方偵訊時,傅姓男子坦承未經女子同意,觸摸胸部等部位,但否認違反女子意願觸摸大腿,辯稱有事先獲得女子同意。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審酌傅男因一時衝動,欠缺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意願觀念,犯下強制猥褻行為,致被害人身心受創,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雙方並以8萬元達成和解,最後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3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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