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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肖想學妹肉體!求拍色照…被她媽發現

發佈時間2025.09.02 06:4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27 08:55 臺北時間

台中男子阿國(化名)為少女小花(化名)同高中的學長,男方明知女方未滿18歲,仍用手機傳訊息,利誘女方拍攝性影像,更直白的表示「邊看邊自慰」、「可以嗎」、「你可不可以幫我」。訊息被小花媽媽發現,憤而報警提告,事後阿國認罪,並跟小花父母達成和解,獲判緩刑4年,須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手機跟筆電還被法院沒收,可上訴。

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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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長傳訊息利誘學妹拍性影像,遭少女父母發現,憤而提告。(示意圖/pixabay)

台中男子阿國(化名)為少女小花(化名)同高中的學長,男方明知女方未滿18歲,仍用手機傳訊息,利誘女方拍攝性影像,更直白的表示「邊看邊自慰」、「可以嗎」、「你可不可以幫我」。訊息被小花媽媽發現,憤而報警提告,事後阿國認罪,並跟小花父母達成和解,獲判緩刑4年,須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手機跟筆電還被法院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阿國(化名)為少女小花(化名)同高中的學長,男方明知女方未滿18歲,仍在2024年5月,用手機以通訊軟體IG利誘對方拍攝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性影像。

當時阿國訊息傳,「如果看你的腿用可以嗎」、「或是看你的」、「身體」、「邊看邊自慰」、「可以嗎」、「你可不可以幫我」等訊息,藉此要求小花拍攝性影像,直到女方母親發現這段對話,憤而報警提告。

檢警於同年7月11日前往阿國家中搜索,查扣手機、筆電;經查,涉犯妨害性自主部分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也沒查出有猥褻性影像。

偵審期間,阿國都坦承犯行,也跟小花及她的爸爸、媽媽達成調解並履約賠償;法官考量他無前科,又認罪,予以緩刑機會。

法院審理後,將阿國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未遂罪,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須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不法侵害行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沒收扣案的手機與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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